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吃饱了撑的……

本科教学是管理学院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本分,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本科生的培养质量,也关系到社会各界对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评价。为了加强管理,提高本科教学的质量,特制订本规定。

1、关于成绩评定的管理

根 据《复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》中关于本科生成绩记载的第二条规定:获A和A-成绩人数不得超过该门课程修读总人数的30%。在此基础上,对于教 学计划中规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类的所有课程(毕业论文除外),规定获A和B两个等级(包括从B-至A的所有等级)成绩的人数不得超过该门课程修读总人数的 70%,获A、B、C三个等级(包括从C-到A的所有等级)成绩的人数不得超过90%。

如果要突破以上规定的比例,任课教师需递交书面解释报告,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,方可执行;如需要突破A和A-关于30%的比例,则需要进一步向学校教务处申报说明并获得同意。

2、关于任课教师更改成绩

考试成绩一旦评定结束,并上交学院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后,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;如任课教师确实有需要更改成绩,则应当递交书面解释报告,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,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。

3、关于补考和缓考

所有期末考试(包括补考和缓考)的安排须经学院本科生教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统一公布,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安排上述考试时间。

如缓考和补考采用同一张试卷,任课教师应当在补考试卷基础上增加20%的题量,作为缓考学生的必答题,增加的考试内容难度不得低于补考试卷的内容,缓考学生的答题时间可以相应延长;对于缓考学生的成绩评定,应将120分制的卷面成绩转换成100分制,并相应登记成绩。

4、关于同时涉及毕业班和非毕业班学生的考试

根据《复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》中关于本科生成绩记载的第十一条规定再次重申:一门课程中同时有毕业班和非毕业班学生选修的,不得为毕业班学生单独提前考试和输入成绩。不遵守本条规定而导致后果的,由考试组织者承担。

5、关于学生申请成绩复查

根 据《复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》中关于本科生成绩记载的第十条规定: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异议,可向开课院系申请复查。由开课院系教学院长(系 主任)组织相关教师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核后,给出明确答复。复查申请应当在每学期前三周内提出,复查一次为限。同时复查的范围仅限于分数的登记和计算是否有 误,不涉及试卷批改内容。

6、关于学生申请缓考

根据《复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》中关于本科生缓考的第一条规 定: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、患病(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》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,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(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 外)。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应在缓考考试前补办相关手续。上述缓考申请须经开课院系主管教学系主任批准,学院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备案,并通知相应开课 教师。

7、关于学生毕业论文开题

为严肃本科教学的秩序,加强本科生选读课程的管理,特此规定: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前,必须已经通过所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础课程,如果上述课程中存在课程不及格或者未完成修读的情况,则必须在通过相应课程后,方可进入到论文开题阶段。

8、关于毕业论文的管理

各 系需在各班第八学期开学一周内,根据“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”制定明确的该学期本科论文工作进度时间表,报学院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备 案,并通知到所有有关的学生。各系以及相关的本科论文指导教师,在本科论文的组织过程中须加强监督管理,并严格上述进度时间表中的相应时间规定。对于不能 按时完成各阶段要求的学生,可以推迟该学生的毕业答辩,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,由该毕业生自行解决,并承担相应的后果。

上述规定的解释权属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,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。

updatedupdated2007-01-102007-01-10